道路照明

确保夜间交通安全,提高道路的夜间利用率,美化城市环境的照明措施,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公共设施。街道、公路、街心广场、桥梁和隧道等地的照明均属道路照明,有些国家还把免费公园和城市绿地的公共照明也包括在内。道路照明的种类可分为连续照明、特殊区域(区段)照明和缓冲照明三种(表1)。

图

技术要求

道路照明首先应满足汽车司机在夜间行车时能准确地识别路面上的各种情况,及时对障碍物作出反应,避免交通事故,并减少司机的视觉疲劳等要求(见光的视觉性质)。

虽然人眼的视野较广,但只有目标处于中心视野,即视线中心附近1°~2°的视角时,才能清楚地识别出目标的形状、颜色和亮度差(图1)。因此,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可以认为,司机行车时平均视点高度为1.5米、前中心视野为1°、注视的距离为正前方60~160米,此范围内的路面亮度和光的分布,对于司机的视觉起直接作用(图2)。

图 图

1977年,国际照明委员会颁布了道路照明推荐标准,提出主要以平均路面亮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限制眩光作为评价道路照明的三项技术指标。

(1)平均路面亮度。由于物体表面与路面之间,需要有一定的最小亮度差,才能觉察到物体,因此,平均路面亮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根据试验,平均路面亮度值宜取每平方米1.5~2.0坎德拉。

(2)路面亮度均匀度。分为全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亮度均匀度。前者表示影响司机舒适感的亮度均匀度;后者表示影响障碍物可见度的亮度均匀度。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值见表2。

图

(3)限制眩光。分为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两种。失能眩光是生理性的,会妨碍视觉,降低可见度,但不一定引起不舒适的感觉,常用司机典型视觉工作目标的阈值亮度的增加率用TI表示。TI(%)值越小,引起的失能眩光越小。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TI应小于或等于10%。不舒适眩光是心理性的,使人感觉不舒适,但不一定妨碍视觉。在行车时,因照明设施造成眩光而降低司机舒适感的程度,常用眩光控制等级G表示。G值越大,不舒适眩光越小。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 G值一般应大于或等于6。

设施选择

要根据具体的道路和环境,合理地选择照明装置和安装方式,以达到良好的照明效果和节约能源的目的。照明装置应具有合理的光分布,使之有效地射向照明对象,限制眩光,并保护光源。过去主要使用白炽灯照明光源,现使用高效气体放电灯,如改善光色的荧光高压汞灯,高、低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安装方式有悬挑式、悬索式和多灯组合式等。

参考书目
  1. W.J.M.Van Bommel, J.B.de Boor,Road Lighting,Macmillan, London and Busingstake, 1980.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