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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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义:

(1)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豁免)。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2)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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