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式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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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税法规定的减免退税优惠、专项扣除或抵免以及延迟纳税等所造成的税收减少,视同政府支出,编列支出预算,以计算由此而形成的政府收入损失。又称税收支出。是政府为实现某种特殊目标,以牺牲部分财政利益所采取的直接税收优惠方式。

税式支出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国际税务专家S.萨里于1967年提出,并在其著作《税收改革途径》(1973)中作了理论阐述。1968年美国政府编制了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1974年,在预算法案中正式批准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并要求在联邦预算中明列税式支出项目。美国对税式支出的研究和实践,引起了世界一些国家和组织的关注。1977年召开的第33次国际财政研究会代表会议,初步通报了各国有关税式支出的实施情况。1979年,加拿大编制的税式支出预算,定名为“税收支出帐户”。法国于1980年9月公布了第一份税式支出预算。此外,英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已将税式支出付诸实践。

税式支出不同于一般预算支出的特点是:

(1)支出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毋须采取政府拨款方式以实现转移支出

(2)支出的灵活性。一旦税收优惠等条款经过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处理所发生的减免退税等,要比预算拨款更加灵活。

(3)支出的时效性。在一般预算支出中,有些项目的款项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一财政年度继续使用。而税式支出的优惠措施则具有法定期限,逾期不能再继续享受。

(4)影响经济的直接性。通过税式支出的优惠,国家可将有关社会经济政策直接作用于经济单位和个人,促使微观经济活动符合于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

中国于80年代后期引进税式支出概念,逐步将其运用于实践,并开始注重加强对税式支出的控制、管理和效果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