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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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

不信任投票如获议会多数通过,即表示内阁已不为议会所信任。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两种后果以内阁总辞职较为符合议会内阁制原理,因为内阁必须以获得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信任为基础。但自1784年英国内阁首相W.皮特(小)开创呈请英王解散下院的先例以后,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党派纷争的介入,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不一定完全符合民意,因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作法也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接受。

不信任投票所引起的内阁总辞职或议会被解散的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特别是在多党制国家里,通常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独占议会的多数议席,内阁多由党派联盟组成,而参加联盟的政党常因利害关系互相倾轧,分崩离析,以致政府难于获得议会的信任,经常出现倒阁现象。当代议会内阁制国家对不信任投票多加限制,且多系程序上的限制,通常表现在提案人数和表决时间两个方面。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府必须获得两院信任,不信任案至少必须有众议院1/10的议员签名,并须在提出之日起3天后始得提交讨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多数议员选出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总理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有的国家对通过不信任投票的程序也作了一定限制。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各院以记名投票通过说明理由的议案方式,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

不信任投票一般不适用于总统制国家。但法国的总统制具有议会内阁制的特点,其国民议会拥有对政府的不信任权。宪法规定,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签名的议员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如获通过,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但总统得通过法定程序宣布解散国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