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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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的核心机构。

沿革

英国内阁由英国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发展而来。17世纪初,由于枢密院人数众多,英王常在王宫的内室召集外交委员会的部分亲信讨论决定重大事务。17世纪后期,外交委员会便有“内阁”之别称,并逐渐代替枢密院,成为实际最高行政机关。它由英王主持,并对英王负责。1688年“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时期,内阁改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开始转向对议会负责。1714年德意志汉诺威选侯乔治一世继承英国王位。他不懂英语,自1718年后就不再参加内阁会议,而指定下院多数党领袖R.沃波尔主持。从此,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而由下院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便成为惯例。1742年辉格党发生内讧,沃波尔内阁因失去议会支持而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组阁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多数并集体负责的先例。1783年,托利党人W.皮特(小)出任首相,次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请国王解散下院,并提前大选,选举中托利党获胜继续组阁,这一作法也成为惯例。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积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

组成

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英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该党领袖与本党其他领导人会商后,从本党议员中提出阁员名单,请英王任命。根据1937年《国王大臣法》规定:大臣分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参加内阁的阁员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1939年前基本上全体大臣都参加内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人数一般在20人左右。参加内阁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国防、财政、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主管地区事务的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爱尔兰事务大臣。内阁会议之前,首相有时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亲近大臣开会讨论,称小内阁或内内阁。

职权

主要包括: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此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有权采取紧急行动。内阁职权主要根据惯例行使,范围十分广泛,一切重要的内外政策均由它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受它直接指挥和控制,议会和英王也受它的操纵和支配。

组织和活动

下设各种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除个别委员会外,其组成和职权范围均系机密,该届任期内不得泄露。办事机构设办公厅,主管安排议事日程,沟通内阁与政府各部等重要的内部行政事务。内阁会议由首相随时召集,议会会期内一般每周开会1~2次。会议内容保密,会上讨论不作记录,也从不进行表决,最后由首相按自己的观点把意见加以归纳即成决定。内阁成员对政府政策和行动负连带责任。不论阁员是否存在意见分歧,对外必须保持一致。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严守机密”和“保持一致”这两个惯例,曾在欧洲共同体等问题上被打破,其约束力已明显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