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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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上都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4)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中止执行,一般先由执行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在执行笔录中说明,即可宣告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员批准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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