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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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剩余价值的对称。指通过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并列为资本家提高剥削程度的两种基本方法。但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构成资本主义体系的一般基础,并且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起点,因为后者也是以工作日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为前提的。

工作日的两个部分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工作日分为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即为自己生产必要生活资料的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即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资本家只有把工作日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才能使工人为他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程度与工作日的延长成正比。工作日愈长,剩余劳动时间就愈长,从而剩余价值就愈多,剥削程度也就愈高。假定工人工作日的长度为 8小时,其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4小时,剩余价值率就是100%。如果把工作日延长到1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不变,仍为4小时,而剩余劳动时间则由4小时增加到6小时,剩余价值率便由100%提高到150%。

制约工作日延长的界限

资本家为了提高剥削程度,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总是尽可能地来延长工作日。但是,工作日的延长,在客观上受到两种界限的制约:

(1)生理的界限。工人在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消耗一定量的生命力。他必须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吃饭、休息和睡眠等,以满足生理上的需要;否则工人就不能恢复他的劳动能力,继续给资本家劳动。

(2)道德的界限。工人在一天当中,除劳动、休息、吃饭和睡眠以外,还要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学习文化、发展智力、照顾家庭、养育子女、参加娱乐和社交活动等,以满足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是,这两个界限,特别是社会道德的界限有很大的伸缩性。

资本家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的手段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榨取,主要是靠延长工作日。为此,资本家曾经运用国家法律来强制延长工作日。产业革命以后,机器的使用为资本家延长工作日创造了新的条件,成为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主要手段。同时,机器的使用还使小生产者大量沦为无产者,使女工和童工涌进劳动市场,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资本家有可能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它的最大限度。事实上,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已经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和生理极限。那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生产部门里,成年男工以及女工和童工的工作日有的竟长达12小时以上。殖民地和附属国工人的工作日之长更是惊人。此外,资本家还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延长工作日,如上班以后,不准中间休息,限制吃饭时间,采取拨弄时针的手法强迫工人提早上班,推迟下班,甚至寻找各种借口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工作日的延长,工人劳动力的过度消耗,不仅使工人的劳动力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者未老先衰乃至过早死亡。

无产阶级为维护自身生存的利益,反对资本家延长工作日、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最早从英国开始,很快就遍及资本主义各国。这一斗争迫使资产阶级不得不颁布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日的实际长度,主要取决于这种斗争的结果。

在延长工作日来增加劳动的外延量易受到法律限制的条件下,资本家往往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来增加劳动的“内含量”。提高劳动的紧张程度,把劳动浓缩在缩短了的工作日中,“这种压缩在一定时间内的较大量的劳动,现在是算作较大的劳动量,而实际上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9页)。劳动强度提高以后,工人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所消耗的劳动量增加了,生产出更多的价值。马克思指出,通过提高劳动强度生产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剩余价值。他写道:“甚至不延长工作日,使用机器就可以增加绝对劳动时间,从而增加绝对剩余价值。这是通过所谓浓缩劳动时间的办法来实现的,这时,每一分一秒都充满了更多的劳动;劳动强度提高了”(同前,第47卷,第378页)。

提高劳动强度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在形式上和绝对剩余价值不同,因为它不表现为工作日的延长。它在形式上和相对剩余价值相类似,因为它表现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但是,提高劳动强度在性质上和绝对剩余价值相同,因为不论是劳动的外延量,还是内含量的增多,都是劳动量的增加。

劳动强度的提高同工作日的延长一样,给工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使工人筋疲力竭,精神紧张,损害健康,死亡率增高。

提高劳动强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剩余价值。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它属于相对剩余价值,理由是:在提高劳动强度的条件下所增加的剩余价值,并不是由于延长工作日,而是由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