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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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生产流通以及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对各种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也包括对各种劳务服务流转额课征的税;既包括对国内商品流通课征的税,也包括对进出国境货物课征的税。

流通税类主要与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以及商品价格和营业额紧密关联。只要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就可选定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通过这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较为方便可靠,并便于国家进行经济干预,贯彻国家的政策。世界各国从古到今都较为普遍地征收流通税。

流通税的课税对象有一部分以消费品为主,通常又称作消费税,即对消费品征收的税。有人认为,课征流通税之后,会通过提高消费品价格而由消费者负担税款的一部或全部,按税收负担分类属于间接税。也有人认为,间接税具有会提高商品价格、不利于商品流通、不利于自由竞争的缺点,主张以直接税(所得税)逐步代替间接税(流通税)。也有人不同意这两种看法。当今世界各国,有的国家的税制体系以流通税为主体,有的国家的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还有一些国家把二者都作为主体税

沿革

流通税是商品生产流通发展的产物。约在公元前 8世纪前后的中国西周后期和春秋时期,出现了从事远途运销的商人,西周王室和各国诸侯设置“关市之赋”,开始对境内市场的买卖和通过边境关卡的货物征税,改变了西周前期“关讥而不征”的状况。这是中国最早对商品生产流通征收的流通税。以后随着工矿业和商业的日渐发达,选定课税对象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秦汉至明清的历代皇朝,尽管所定的税种名称不尽相同,征税的范围有宽窄之别,但对山泽园池之税、矿冶诸税、茶税、酒税、盐税、关税以及经营买卖的各种商税,一般都是要征收的。1853年开始,清朝政府还开征了厘金(见中国近代税制),对各种货物在出产地、通过地、销售地层层征税,更是苛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中央税,有货物税、直接税、关税、盐税四大类。其中,除直接税中对利润所得和财产、行为征税部分以外,都属于流通税。在地方税中也有很大部分属于流通税。

当代外国的税收体系

长时期以来,苏联、法国的税制体系一直以流通税为主体。苏联的周转税,把各种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列入征税范围,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4,整个财政预算收入的1/3。法国实行增值税,规定对制造业、输入业、批发业、零售业以及提供服务的各种营业额都要征税,另外还对石油制品和一些酒类征收消费税。这两种税约占税收总额的60%。匈牙利征收的消费品流通税和生产者价差流通税,约占税收总额的47%。美国和英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转机,把税制结构的中心,从流通税转到了所得税,但美国仍征收酒税、烟税、汽油税、各种消费税、营业税等,英国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流通税体系

1949年以来,中国税制的结构,一直以流通税为主体。过去许多年度,对商品生产流通征收的各种税,占税收总额的80%以上。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资源税、建筑税等(见所得税),但流通税类所占比重,在税收总额中仍然占60%左右。

历史发展

建国初期,中国实行的流通税类主要是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货物税是对列举品目(如卷烟、酒、糖、矿产品等)的一些货物,就生产环节从价计算征收的;营业税是对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按营业额计算征收的。当时这两种税是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通过不同的税率,起到了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1953年,在原来征收货物税的货物品目中,选择了卷烟、棉纱、酒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把对这些产品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简化合并在内,从工业生产到商业零售,只就工业批发一个环节按销售收入一次课征。1958年,又针对中国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把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化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就商品的生产和零售活动两个特定的经营环节征收,实行两次课征制(直到1986年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等的生产经营业务,仍然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对国营和集体企业改征工商税,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都合并在内。1958年和1973年的两次改革,都是以简化合并为主,强调了征纳手续的简便,忽视了发挥流通税的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在1984年10月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改按不同的课税对象,重新划分税种,其中除盐税作为独立税种征收外,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产品税

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经营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就其产品销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是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新设置的一个税种,也是中国现行流通税体系以至现行整个税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特点主要是:

(1)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从事工业品生产的,按照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征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按照收购支付的金额计算征税;从事产品进口的,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它不同于以利润所得、财产、行为、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其他税种。

(2)征税范围广、税源大、收入多。除改征增值税的少数产品外,几乎所有工业品都属产品税的征税范围,烟草、茶叶等农产品,也属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在现阶段,国营企业上缴财政的收入,约近一半是产品税。

(3)按产品分别设置税目,确定税率。产品税或按具体产品设置税目,或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性税目,对有些产品还分档设置税目的子目,分别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使与现实的产品结构和利润情况相适合。它不同于原工商税多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4)实行一次课征制。产品在工业、收购、进口的不同环节,一次征收产品税以后,即通行全国,除加工改制外,不再征产品税。

产品税的主要作用是:

(1)有销售收入就征收,不受企业成本利润变化影响,收入及时、稳定、可靠,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资金的需要和国家财政资金的有计划分配。

(2)同价格杠杆相互配合运用,弥补价格杠杆的不足,有利于平衡由于价格偏离价值等客观因素形成的企业利润高低悬殊状况,缓和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便于企业处在大体相等条件下开展竞争。

(3)同商品的生产、销售、盈利紧密关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宏观控制,鼓励短线产品生产,限制长线产品生产,鼓励发展急需的某些生产事业,限制盲目生产和重复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和稳定增长。

(4)同种产品按全国统一的税率征税,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5)对进口应税产品征税,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免税或退税,有利于贯彻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人们认为,产品税也有不利于生产流通的方面,特别是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协作生产环节多的产品要多缴税,不利于促进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

增值税

以企业生产品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开始试点,1984年10月从原工商税中,把机器机械等十多种生产分工较细、协作生产环节较多,税收负担不平衡较为突出的工业产品划分出来,单独设置增值税。其特点主要是:

(1)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本单位新增加的价值额部分征税。该项增值额,理论上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但在具体运用上,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实际上是在理论增值额基础上规定的法定增值额。

(2)实行普遍征税和道道征税的原则,征税多少与各生产环节的增值额大小一致,在征税上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税收负担的合理性。

(3)对一项产品不论是由一个单位生产或几个单位协作生产,只要最后的销售价格相同,所缴的增值税额也相同。

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是:

(1)能避免重叠征税,适应工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平衡不同生产经营方式间的税收负担,鼓励专业化协作生产,限制“大而全”、“小而全”。

(2)不因生产经营方式和情况的变化影响税收,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但增值税征税时,要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法定的项目,手续较繁。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同价格杠杆相互配合运用的作用,较之产品税有所削弱。

营业税

对商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50年代曾经实行过。1984年10月,把原工商税中对商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收入的征税部分划分出来,适当加以改革,恢复过去的名称,单独设置税种。征税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的特点是:

(1)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属于列举征税的行业,只要有营业收入,就要按照规定的行业税率征税。

(2)对商品流通只就商品的批发、零售的营业收入征税。对工业企业出售产品的工业收入,只征产品税,不征营业税;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品,有商业销售收入的,才征营业税。

(3)商业营业收入是营业税的基本来源,对之实行道道征税的原则,商品每经过一次商业销售,就要征一次税。

营业税的主要作用是:

(1)能适应经济搞活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一切营业收入的调节作用,贯彻合理负担政策,保证财政收入。

(2)有利于指导流通,促进产品合理流向,减少不必要的某些中间流转环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按商业流通环节征税,有利于促进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系的发展,搞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