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浏览

中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是个人多耕地少的国家,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只1.5亩左右,是世界各国人均占有耕地的第113位。节约使用耕地和加快耕地开发建设是中国的一项迫切任务。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目的是促使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以保护现有耕地;同时也为筹集资金,加快耕地开发建设,更多开垦宜农荒地,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灌溉条件,增加农业产量,用以抵补被占耕地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征税范围

包括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培育各种经济林木的土地。动物饲养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所以鱼塘等农业生产用地,也视同耕地。占用这些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耕地占用税。有些农用土地,如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情况比较复杂,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占用这些土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道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等。

征税办法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采用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定额税率,实行一次性征税。根据全国各县每人平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划分四类不同地区,并按非农业占地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定额。对人口稠密、人均土地较少、土地质量较好、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用耕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高额征税;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低额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超过1亩在2亩以下,超过2亩在3亩以下或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税定额分别为2~10元,1.6~8元,1.3~6.5元,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征税定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征税定额的50%。各地的具体适用征税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一县之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也可以规定不同的征税定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居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农户,以及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因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占用的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对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征规定税额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纳税人在获取征用或占用耕地时,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征收机关根据占用耕地数量和有关规定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给纳税人。纳税人缴税后征收机关开给纳税收据。依法批准免税或减税的,则开给免税或减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和征收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减税凭证,再划拨土地。纳税人要在批准占用耕地的30日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的,要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纳税人拖欠耕地占用税,屡催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可以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征收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