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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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藏地区于 1959 年以前存在的一种封建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等级关系森严,封建领主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政权、神权的统治结合在一起,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人身依附于领主,受着沉重的地租和其他封建剥削。

农奴主与农奴

西藏农奴主占总人口的2%,包括封建官府、寺庙上层僧侣和贵族,俗称三大领主。他们几乎占有全部耕地、牧场、森林、河流以及大部分牲畜和农具。领主的庄园和自己经营的领地称谿卡,寺庙和贵族占有的土地是由地方封建政权封赐的。全藏贵族二三百家,最大的有七八家,每家拥有几十处庄园,上万克(每克约等于 1市亩)土地。有的寺庙领主的庄园、牧场和农牧奴比大贵族还多。

清道光二十一年皇帝赐给十一世达赖和七世班禅的金册

没有土地的劳动者,占总人口90%以上,分为差巴和堆穷两个等级。向官府领种一定数量的差岗地(岗为计算地租的土地单位,40克左右为一岗),从而为官府支差的叫差巴。未领差岗地,只向农奴主领取若干克份地耕种,并在农奴主庄园中服劳役的人,以及逃亡在外的烟火户、从事手工业或其他职业的人,叫堆穷。差巴等级高于堆穷,但两者境况相似,绝大部分是农奴。其中也有少数分化为农奴主的代理人,他们占总人口3%左右,与三大领主共同组成农奴主阶级。身份比一般农奴还低的是囊生等级,占总人口的5%。他们是从农奴中下降的,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人身完全隶属于主人,多数在主人家中从事家务劳动,是一种家内奴隶。

堆穷阿男一家 农奴制剥削

西藏农奴制下的封建地租通称乌拉差役,分内差和外差。内差是纯劳役地租,主要由堆穷负担。一家四五口种10克份地的堆穷,一年要支付 300~400天的差役,在主人的庄园劳动。外差是以劳役为主兼纳实物和货币的混合地租,由差巴负担;同时差巴还要支内差。差巴所受地租剥削重者约占全年劳动收入(或以劳动时间计)的七成至八成。在牧区,领主在每三年清点一次牲畜头数时,把各种牲畜折成牛作为支差单位,每头牛一年约负担10人日、10畜日的劳役,交5驮牛粪和 200多两藏银(1两合人民币 7分)。牧奴要承担全部的牧租和一切捐税,受剥削程度不亚于农奴。官府和农奴主临时性的征派更多得无法计算。农奴不得不靠借贷度日,于是高利贷又成为领主剥削的重要手段。农奴主几乎都是债主。在官府的年收入中,债利约占10%。寺庙放债约占全藏债额的4/5。农奴主常抢走农奴的粮食、牲畜、农具、份地以至子女抵债。农奴主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农奴的人身。农奴不得随意迁移,生要登记,死要销名;不属同一主人的男女农奴婚嫁,一方要缴纳赎身费,生男归属夫方领主,生女归属妻方领主,按人丁计算,每人年交藏银一两以上的人役税,表示人身依附关系。

原西藏地方政权,是维护农奴制度的暴力机关。农奴主庄园既是组织生产、剥削农奴的经济组织,又是镇压农奴的基层机构。其中设有刑堂、监狱、打手,对不驯服的农奴和奴隶,可以打骂、处死或施以各种酷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于1959年废除了农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