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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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罪犯。构成累犯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前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罪。如前罪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或只是过失罪,即使再犯重罪,也不构成累犯。

(2)前罪所判的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或执行一部分而被赦免后再犯罪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无期徒刑的,不发生累犯的问题。但如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并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再犯罪的,仍可构成累犯。有的国家规定,有罪判决确定后再犯新罪的即构成累犯,不以刑罚的执行为条件。他们认为:判决一经宣告,犯罪人即应有所儆戒,若再犯罪,就不能以数罪论,而应视为累犯。

(3)后罪应当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如果后罪只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其他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或只是过失罪,即使前罪被判重刑,也不构成累犯。

(4)从前罪刑期执行完毕或执行一部分后被赦免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再犯罪的。关于法定期限的规定,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刑法规定为 5年,有的国家没有规定期限。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3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这个期限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因难于改造并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因此刑事立法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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