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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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o,是指市场上货币兑换商营业用的椅子;英语原义为存放钱的柜子。在中国,因早期以银为币,经商店铺也可称“行”,故译为“银行”。

产生与发展

银行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和公元前6世纪希腊寺庙经营的货币兑换业。但近代银行出现于1580年意大利的威尼斯,现代银行始于1694年英格兰银行。在中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银号。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1897年中国人自办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

资本主义银行

职能

作为货币兑换业发展的结果,资本主义银行保留了货币兑换业的职能,同时又发展了新的职能。主要是:

(1)充当资本家之间的信用中介。银行一方面动员和集中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又以贷款的形式把这些资本投向资本主义经济的各个部门,代表借入者的集中,使闲置的货币资本得到充分的运用,大大减少了闲置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份额,同时也有助于克服资本家之间直接借贷的种种局限,加速了资本周转。

(2)把资本主义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和储蓄转化为资本,扩大社会资本总量。

(3)充当资本家之间的支付中介,为资本家办理与货币资本有关的技术性业务,包括货币与贵金属的保管,以及根据资本家的委托办理货币的收付与结算等业务。

(4)发行银行券直至货币。

资本主义银行所具有的上述职能,使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银行的业务活动,商品价值的实现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资本循环和周转也不能顺利进行。因此,银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机构。

种类

资本主义银行大致可分为商业银行、长期投资银行和中央银行等几类:

(1)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存款方式吸收资本,为工商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同时也办理票据贴现、抵押贷款等业务。它是资本主义银行体系中最大的部分,除一般的商业银行(即冠以商业银行之名或综合性、多功能的商业银行)外,某些专业性的银行实质上也是商业银行,如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通过吸收存款及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吸收国民储蓄,然后向工商企业提供中短期信用的银行。

(2)长期投资银行,经营长期投资业务的银行,主要通过对企业股票、债券的购买进行投资。

(3)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管理金融业的特殊金融机构。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如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存贷业务、结算业务;办理发行业务;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对市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等。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平衡经济生活的工具之一,实质上已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它一般不以盈利为开展业务的主要目的。

社会主义银行

是在资本主义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现代银行,它同样是商品货币经济的产物。

特点

在经营货币信用活动方面,社会主义银行在自然属性方面同资本主义银行是相同的,具体表现为:

(1)同样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同样具有集中资金和分配资金的主要职能;

(2)同样是社会的公共簿记,是全国性的簿记机关;

(3)同样具有广泛和密切的外部联系。但在社会属性方面,两者则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由两种生产方式在质上的区别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

(1)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银行的全部财产和资金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银行资本家。

(2)利息所反映的生产关系不同。社会主义银行的利息,反映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资本主义银行利息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反映的是产业资本家和银行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共同剥削劳动人民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3)银行经营的目的不尽相同。社会主义银行的经营活动着眼于支持生产发展和商业流通扩大,满足社会及其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资本主义银行则以追求高额利润为主要目的。

性质

由于长期以来主要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大一统的国家银行的体制,银行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从事一般存、放款业务,执行相当于资本主义国家商业银行的职能,因此,银行的性质兼有金融企业和国家机关双重性质。这种金融体制不利于银行在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具有双重职能的银行体系开始解体,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金融机构既分工又相互配合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社会主义银行既是金融企业,又是国家机关的双重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以中国为例,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尽管它和一般的政府机关有所不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但已不再是金融企业。而专业银行则是社会主义的金融企业,由于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国家可以通过它了解国民经济概况,并影响企业的生产与流通,特别是在国家需要按一定的货币政策来控制和调节宏观经济生活时,专业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在一定时期被赋予部分管理经济的职能,使其带上国家机关的色彩。但是,社会主义专业银行的企业性是其内在的属性,而国家赋予它的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外部附加的,并非它本身固有的属性,因而不能认定它既是企业,又是国家机关。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的现象,正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组织形式

依各国的具体国情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家内,不同时期也不尽相同。中国的专业银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即各专业银行都设有总行、分行和支行,其分支机构基本按行政区划设立。交通银行作为股份制的综合性银行,是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采用的也是分支行制,但其分支机构较少,也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原信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合作银行,则采用单一银行制组织形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也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除少数地区外,多数地区都设支行到县),而且和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这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组织形式,容易造成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化,因此,必须加强中央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垂直领导,以保证在全国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从宏观上加强对金融的管理和调控。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