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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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

历史演变

关于“否定之否定”的概念和理论,是G.W.F.黑格尔总结了欧洲哲学史上有关的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他用“否定之否定”来描述“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并用此作为构造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看作是一系列概念的活动与展开。他分析了概念自身的矛盾,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归结为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对立统一。肯定就是概念自身,是概念的抽象状态。否定是和概念自身性质相反的规定。概念由肯定转化为否定,即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概念的本性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此,否定必须再次被否定,重新回到肯定,使否定和肯定,即具体和抽象结合起来,这就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是对原来概念的扬弃,使它具有更丰富的内容。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原来的概念获得了新的发展。由于这个过程开端的概念和最后的概念是重合的,因此,黑格尔把否定之否定比喻为圆圈式的发展。在圆圈式的运动中,每一次否定之否定,既是对原来概念的说明和返回,又是新的发展的起点,即下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开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从逻辑阶段到自然阶段到精神阶段,以及每一个阶段中的一系列小阶段,都是由肯定(正)、否定(反)、否定之否定(合)组成的,成为由一个大圆圈和许多小圆圈所构成的体系。

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理论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但他在抽象的、思辨的表述中,包含了许多合理的因素,不自觉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运动和联系,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直接思想来源。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了革命的改造,使这一规律获得了唯物主义的科学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从概念、思维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而是从客观事物和现实的发展中抽取出来的,是对自然界、社会历史中事物发展普遍规律的反映。

实质和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它自身的辩证否定实现的。任何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这两方面的矛盾,促使事物从肯定转化为对现存事物的否定,事物的自身发展由肯定阶段进入否定阶段;通过否定,即事物自身发展中否定方面对肯定方面的扬弃,事物改变了原来的存在形式和性质,由某物变成他物。他物对某物的否定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在否定阶段中,只是事物的否定方面获得了片面的发展,肯定和否定的矛盾并未彻底解决,事物的自身发展还未完成。由于内在矛盾的发展,作为否定事物的他物也必然被否定,否定者又被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辩证否定,矛盾双方都得到了充分发展,扬弃了各自的片面性,在新的基础上达到了肯定和否定的统一。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即新的肯定,事物在新的基础上重现自身,仿佛是原来事物的复归。但它不是原来事物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更高、更丰富的基础上的复归,是完成了自然发展过程的新事物。事物的发展从肯定到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性的螺旋式系列(见发展的螺旋式),构成发展过程的整体。周期性的螺旋式发展,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根本特点,也是区别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的主要之点。

否定之否定是指同一事物的同一矛盾的发展和解决过程。每个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的质的规定性,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矛盾。所以,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的质的自身发展,都要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样3个阶段,或者说是3个环节两度否定,这是普遍的。但是事物的范围不同,复杂程度各异。不同的事物、不同方面的质,按照一定的层次互相包摄。每个层次,只有先完成自身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才能进入下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不能把不同层次的事物的矛盾,笼统地纳入同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但这个结果不是静止的。在这个结果里,原来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有矛盾存在,发展就不会停止。上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结果,变成另一个发展过程的肯定环节,开始另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所以否定之否定既是结果,又是开端。事物的矛盾是绝对的,发展是无限的,否定之否定永远不会达到一个最后的终点。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但不同的事物在不同的条件下,否定之否定过程的表现又有特殊性。有的事物只经过一个周期,就向过程之外的他物转化去了。有的事物则要经过许多次的周期循环。如货币──商品──货币的运动,就要经过千百次的循环,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否定之否定是回复性与前进性的统一。有的事物的发展回复性比较明显,有的事物的发展,前进性较为突出。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事物不断地被扬弃,不断地变化、更新。但由于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偶然事件的影响,这个过程也可能暂时发生逆转、倒退、偏差等等现象,使事物的发展过程出现曲折,但事物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地位和实践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都是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普遍规律。但前两个规律是从事物和事物发展的各个阶段上,揭示事物内部发展的动力和状态,而否定之否定规律则从螺旋式的前进运动方面揭示事物的辩证发展,以最一般的形式总括事物自身矛盾运动过程的全貌,它的作用在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全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否定之否定规律为人们把握事物由矛盾而引起的发展及其辩证过程提供了全面的综合画面。它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和基本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而发展的具体途径和道路则是螺旋式的或波浪起伏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对立统一。自觉地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有助于进行辩证地思考,防止和克服思想方法的片面性、直线性和绝对化。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要防止把事物的发展看作总是直线上升、径情直遂,不经任何曲折和艰苦斗争就可以实现的直线论思想;另一方面又要反对只看到事物发展的曲折性而看不到事物发展在基本方向和趋势上的前进性,甚至认为事物发展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论和悲观论思想,以及由此作出否认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否认社会进步的必然性的消极结论。

参考书目
  1.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编第13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2. 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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