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互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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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经互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苏联为首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1949年1月,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 6国政府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建立该组织,同年4月举行第一次会议,正式宣布经互会成立。阿尔巴尼亚于1949年2月加入,1961年12月停止参加活动。随后加入的还有:民主德国(1950)、蒙古(1962)、古巴(1972)和越南(1978),至1988年底共有10个成员国。南斯拉夫于1964年9月与经互会签署协定,参加经互会的一些工作,拥有咨询投票权。老挝、阿富汙、安哥拉、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尼加拉瓜等国家,以观察员身份派代表参加一些会议。1973年后,芬兰、伊拉克、墨西哥和尼加拉瓜同经互会签有合作协定。经互会与欧洲共同体于1988年6月25日发表公报建立正式关系。

经互会的宗旨是:通过联合和协调经互会各成员国的力量,促进这些国家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加速其经济技术进步,提高工业不够发达的国家的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经互会各成员国的劳动生产率和人民福利。

组织机构有:

(1)经互会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总理率代表团组成,每年举行 1次会议。

(2)执行委员会,是执行和管理机构,由成员国各派 1名副总理为常驻代表,一般每个季度开会 1次。执委会下设合作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合作委员会包括计划工作、科学技术和物质技术供应等委员会,由成员国派 1名有关机关的领导人组成;常设委员会包括工业、科技方面共24个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团组成。

(3)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经互会还设有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代表会议和3个研究所。总部设在莫斯科。

经互会建立之初,其主要合作方式是发展贸易,进行科技交流。成员国在双边基础上曾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50年代中期以后,合作从交换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领域,强调“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协调各国的经济计划,由双边关系扩大到多边经济关系。60~70年代,根据“国际社会主义分工基本原则”和“经济一体化综合纲要”,经互会建立了一系列国际机构,要求其成员国逐步实现生产、科技、外贸和货币金融一体化。80年代以来,经互会推行“长期专项合作项目”,由成员国共同集资在苏联和其他国家建设一些大型工矿企业和能源项目,发展各国企业和科研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系,并建立合营企业。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和苏联政局发生急剧变化,经互会的作用日渐衰弱。1991年6月28日,经互会第46次会议宣布经互会解散。

设在莫斯科的经济互助委员会总部大厦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