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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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留利中提取建立的用于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

5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1954~1957年一度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即超计划利润的60%上交财政,40%留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用于生产发展。1958~1961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明确企业利润留成原则上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具体用途是:

(1)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即原由国家拨款解决的“四项费用”)和商业部门的简易仓棚修建费;

(2)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

(3)其他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4)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

(5)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后两项用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正式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以及此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时,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留利改为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前三项基金之和占留利的比例不低于60%,后两项基金之和的比例不高于40%。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

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方面。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与新产品试制、更新改造、后备等基金合并使用。1989年国营企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300多亿元,其中工业企业提取近200亿元,已成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