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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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国家为加强成员国政治经济合作而建立的货币集团。旨在防止美元危机冲击,发展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经济交往,以及在欧洲建立一个稳定的货币区,以推动欧洲经济发展和货币一体化进程。1979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产生

70年代,美国经济衰落,对外贸易状况急剧恶化,1971年8月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同年12月和1973年2月美元又先后两次贬值,分别为7.89%和10%,引起西方外汇市场的极度混乱。各国货币无法维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纷纷实行浮动汇率,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崩溃。当时,欧洲共同体多数国家为了保持货币联系,促进经济往来,决定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货币仍实行固定汇率,规定一个固定比例,波动幅度不超过2.25%,对美元及其他货币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开始参加的国家有8个,即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等6个共同体成员国,以及瑞典、挪威两个联系国。英国虽然加入了共同体,但因英镑不稳,继续实行单独浮动;爱尔兰意大利也基于同样原因未能参加。1977年美元再次爆发严重危机,造成欧洲货币汇率的剧烈波动,直接影响联合浮动制的稳定。面对这种形势,共同体国家决定进一步加强合作。筹建欧洲货币体系首先由欧共体执委会主席R.詹金斯于1977年10月17日在佛罗伦萨大学所作的关于重新发起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演说中提出,之后,执委会着手拟定重新发起货币联盟的提纲,1978年7月在不来梅召开的欧共体首脑会议和同年1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欧共体理事会上进行协商,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比利时、丹麦、卢森堡、联邦德国、荷兰和法国当即同意参加欧洲货币体系;意大利和爱尔兰于同年12月宣布加入;英国暂不参加,但同意实行保证英镑对其他欧共体国家的货币保持稳定汇率的政策。欧洲货币体系原定1979年1月1日实行,但由于法国与联邦德国等成员国之间在农产品价格的货币补偿金额问题上发生争执而延期。后经反复磋商、相互让步,才使决议于1979年3月13日开始生效。

主要内容

(1)创设欧洲货币单位,这是一个“货币篮子”(即一国在确定其货币汇率时,选择若干个国家的货币作为一组货币,与其挂钩,并以此作为计算和调整本国货币汇率的标准,这种被选用的一组货币被称为“一篮子”货币),无现钞但具备货币的各种职能,是欧共体国家之间信贷计价、结算支付的计算单位,也是成员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这是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是由欧共体成员国货币加权合成的。每种货币所占权重主要根据各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在欧共体内贸易额所占比重加权计算而定。欧共体委员会每天根据市场行情编制欧洲货币单位牌价。初期,欧洲货币单位与欧洲记帐单位相同,各成员国货币所占的比重,在欧洲货币体系实施后6个月内进行确定,之后,每隔5年调整一次;在5年期间,如果某种货币(包括英镑)的加权数实际发生了25%的变化时,也可以要求调整。

(2)规定在成员国货币之间实行固定汇率制,对非成员国货币实行浮动汇率制。但在成员国货币之间规定有中心汇率和围绕中心汇率波动幅度的上下限各2.25%;对意大利里拉的波动幅度上下限允许扩大到6%。如果某种货币的波动幅度超过了规定的限度,有关国家就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3)准备建立欧洲货币基金,以加强干预市场和提供信贷的力量。这是欧洲货币体系拟用以取代欧洲货币合作基金而建立的贷款机构。按照计划,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由欧共体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管理,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干预市场和稳定成员国货币的中心汇率,保证各成员国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各成员国应缴纳其黄金、外汇储备的20%作为欧洲货币基金,总额初定为250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140亿用于短期信贷,110亿用于中期财政信贷。每个成员国都有一定的贷款配额。由于各成员国意见不一,建立欧洲货币基金的计划尚未实现。

除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时参加的 8个欧共体成员国外,1989年6月19日西班牙正式加入,截至1991年3月底,在欧共体12国中,尚未加入该体系的有英国、希腊和葡萄牙。欧洲货币体系对稳定成员国货币汇率、抵消美元波动的影响、加强欧共体内部贸易往来,以及进一步发展和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