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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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事人以货币之外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合同。属于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在古代商品流转的最初阶段,人们普通以物易物,《诗经·卫风·氓》中就有“抱布贸丝”的记载。当货币出现以后,互易逐渐为买卖所代替,各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都订立了较为严密的条款,对互易合同则仅作简略的规定。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文有82条,关于互易合同的只有1条。由于买卖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性质相同,有关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样适用于互易合同。

在互易合同中,每一方要移转自己的财产权归他方所有,因此,都应对所转移财产的权利的欠缺和实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见买卖合同)。如果一方转让某种财物给他方,他方除交付他种财物外,并另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交换物的差价时,则货币部分适用关于买卖价金的规定。和买卖合同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互易合同不适用有关“暴利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交换有失公平而蒙受损失为理由,请求撤销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