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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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税收分配方面的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以国家为权利义务主体,以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43年法国与比利时及1845年比利时与荷兰签订的税务合作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缔结了双边税收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垄断资本争夺世界市场、原材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的斗争愈演愈烈,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出现,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上的一股重要抗衡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由税收管辖权交错重叠所导致的国家间税收权益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它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税法单方面解决,因而需要谋求国际税收协定加以调整。近半个世纪内,新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发展很快,到20世纪80年代初,各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已达1316个。

国际税收协定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中国到1990年底,同29个国家分别签订的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协定,均属于双边税收协定。1972年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等国相互间签订的,包括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和税收行政协作等内容的税收协定,即属于多边税收协定。

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的内容范围大小,还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特定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