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税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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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产生与发展

中国早在西周时就有负担平均的思想。西晋文学家傅玄曾提出以至平(计民丰约而平均之,使力足以供事,财足以周用)作为改革租税的三项原则之一。但是,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里,长期以农业税和人头税为主,公平税负原则没有受到普遍重视。18世纪7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A.斯密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税收四原则,把公平原则放在首位。他指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并认为是否遵守这一原则,是负担公平或不公平的关键。从而确立了公平税负原则在当代税制中的重要地位。

不同观点

由于时代背景和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对如何实现公平税负,缺乏确定的判断标准。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曾出现过各种不同观点,主要有:

(1)“利益说”。以法国思想家J.-J.卢梭为代表,认为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对人民有利,人民群众应按各人所享利益多寡缴纳赋税才算公平。但是,由于政府开支的许多项目,如国防、外交、文教卫生等,也无法用价值概念来评价各个纳税人的受益程度,纳税人根本无法弄清其所纳税额与所享利益是否一致。因此,利益很难用作公平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

(2)“牺牲说”。以英国的J.S.密尔为代表,提出政府应对人民和各阶级无差别地同等对待,公平纳税意味着政府要求一切人均等地作出“牺牲”。一切人均等牺牲的格言,就是平等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人反对累进税,公开为有产者的利益辩护。

(3)"能力说"。是西方大多数学者承认的观点。他们认为,税负应按纳税人各自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拥有相同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是“横向公平”;具有较高能力的人缴纳更多一些税,是“纵向公平”。按累进税率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被认为是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相结合的典范。而究竟应以什么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如收入、所得、财产或个人消费支出等),则又有各自不同的主张。

中国关于公平税负原则的实施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0条提出了“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其中,合理负担即具有公平税负之意。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税收要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和产业政策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上:首先,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设计合理的税种、税目、税率,使税收能够保护先进,淘汰落后,创造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平等。其次,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科学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以法治税的原则,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公平税负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