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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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种类、名称很多。按征税方法可分为单一消费税和综合消费税;按课税范围可分为国内消费税和国境消费税。在17~18世纪的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曾经把消费税作为打击封建贵族、僧侣阶层和增强资产阶级经济实力的“双刃剑”。现代世界许多国家仍实行以某些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

中国为了解决国内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在生产流通领域的供求矛盾、整顿和治理经营混乱的现象,调节消费与生产,于1989年2月开征特别消费税。纳入征税范围的有“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两项(1992年7月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此特别消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规定单位税额征收。单位税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取价外税方式征收,由消费者负担。为了便于征收,加强税源控管,选定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在销售时纳税;受托加工的产品在交货时纳税;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交付使用时纳税;进口的应税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在进口报关时纳税,其税款由海关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