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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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各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般税收协定中有关特别规定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际上任何一种税收差别待遇或税收歧视措施,都会招致对方国家政府采取相应的抵制和报复性措施,从而阻碍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内容一般有:

(1)缔约国一方国民负担的纳税义务和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负担的纳税义务和有关条件有所不同。

(2)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限制由于公民地位、家庭负担等原因给予本国居民的减免税也必须给予对方国家的居民。

(3)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的相同,准予列为支出,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