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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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封建律典对此种赃罪处罚严峻。唐律“监主受财枉法”条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有禄人枉法赃,通计所受几多人的财物,一贯以下杖七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无禄人受财枉法比有禄人减一等,满一百二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满八十两的处绞刑,不准用财物赎罪;无禄人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两的处绞刑。

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它比受财枉法的罪轻。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受财不枉法赃,通算折半,即以二贯算一贯处罚。有禄人一贯以下杖六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受财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以上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不枉法,满一百二十两以上绞;无禄人受财不枉法,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窃盗

唐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已得财物一尺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贪污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叫做“监守自盗”,按上述盗窃加二等处刑,三十匹绞。明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可以免刺字;得财物的“以一主为重”,例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的科罚。初犯须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处绞刑。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以上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徒、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窃盗一百二十两以上,处绞刑。

坐赃

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是六赃罪中最轻的一种。例如财产受人侵损,受损害一方从侵害一方所得到的赔偿超过实际损害,超过部分按“坐赃”处罚。唐律“坐赃致罪”条规定,赃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至多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明律“坐赃致财”条规定,通算总额折半(以二贯作一贯)科罪,一贯以下笞二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笞、杖、徒刑,五百贯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清律规定,赃五百两杖一百,徒三年。

受所监临财物

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唐律“受所监临财物”条规定,赃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财人比照受财人减五等处罚,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处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财物的,依照“受财枉法”论罪。

《唐律疏议》中“六脏”一节

强盗

唐律“强盗”条规定,未抢得财物的徒二年,已抢得财物的,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得财十匹以及伤害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如果手持凶器的,得财五匹处绞刑,伤人的处斩刑。明、清律规定,强盗抢得财物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故不列于“六赃”之数。

明、清律没有“受所监临财物”和“强盗”,但有“监守盗”和“常人盗”。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的,叫做“监守盗”。明律规定:凡是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从,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赃物一贯以下杖八十,其余按赃物多寡分别处以杖刑、徒刑、流刑,满四十贯的处斩刑。清律规定,监守盗赃银四十两,处斩。“常人盗”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明律规定,凡是常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未得财物的,杖六十,可以免去刺字;已得财物的,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即依盗得的总数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以上按照得财多寡分别处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常人盗赃八十两,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