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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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其中对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见《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师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养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幼师毕业以上水平。

这个文件发布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按照规定,评选了一批特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