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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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一方面,力图通过和平斗争,改变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实现国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积极把解放区建设成为全国的民主模范区。为此,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于1946年4月23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等5部分,共25条。它的基本内容是:

(1)确定边区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议负责,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建议之权;政府人员有违反代表会议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批评或罢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2)确定边区的基本经济政策是: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3种方式组织和发展经济;欢迎外来投资,培养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发展工农业生产。

(3)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保证实现这些权利的办法:政府应提供物质帮助,保证人民行使各项民主自由权;实行减租减息,发展经济,办好社会救济及福利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发展各种教育及卫生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

(4)确定边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除司法、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人民有不论用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失职的公务人员之权;对犯法人实行感化主义。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出发,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全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