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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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对借款者的基本要求。信贷原则依据的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的内在要求,体现国家、银行和借款者利益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信贷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按计划贷放和使用。指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

(2)物资保证。即银行贷款必须用于购买适用适销的商品。

(3)按期归还。1978年以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信贷三原则也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由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社会主义银行信贷的根本目的,所以将“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增为信贷原则的第四项。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在贷款时,既要从微观、又要从宏观,既要从当前、也要从长远和从发展趋势来衡量贷款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

上述信贷原则的各项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是互相制约、互相补充的。

制定和贯彻信贷原则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信贷更好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使它既能服务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又能满足借款单位的合理要求,促使它们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