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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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

折旧率与折旧基金

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在生产过程中长期被使用,而它的价值随着它的损耗程度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为了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必须及时、足额地从销售商品的收入中取得补偿,并以货币形态逐渐积累起来,以备将来用于固定资产更新。通过折旧方式计入产品成本的那部分转移价值,称折旧费;从销售商品收入中补偿折旧费形成的货币准备金,称折旧基金;折旧费与固定资产价值之比,称折旧率。

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损耗程度是提取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前者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和受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价值损失,后者是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而引起的价值损失。

中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中国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采用“使用年限法”,又称直线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原价即购建固定资产时支出的货币总额和预计使用年限两个主要因素计算出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长短,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结构、负荷程度和工作条件等有形损耗因素,并且适当考虑技术进步等无形损耗因素,事先加以预计。对于某些大型机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运输企业的客货运汽车等固定资产,则通常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中国的折旧条例

1952年中国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制定了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后简化为综合折旧率,即按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平均年损耗程度核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1985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实行分类折旧率取代原来的综合折旧率。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是:房屋和建筑物的平均折旧年限是40年,平均折旧率为2.5%;机器设备平均是14年,平均折旧率为7.2%,其中技术进步较快的专用电子测试仪器及设备是6~8年,折旧率为16.7%~12.5%;精密设备是10~12年,折旧率为10%~8.3%;强腐蚀设备是8~10年,折旧率为12.5%~10%。全国国营企业的平均折旧率由4.1%调整到5.1%。《条例》还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作了必要的调整。规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表、仪器、运输车辆,以及备用、季节性停用、因大修理停用的设备等,都提取折旧。对于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的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不计提折旧。对于通过局部轮番大修理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及帐面上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提取折旧。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