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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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孟德斯鸠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影响广泛,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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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

孟德斯鸠,全名夏尔-路易·德·瑟贡达,拉布列德及孟德斯鸠男爵,法国思想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的贵族家庭。原名沙尔·德·塞孔德。1716年承袭他伯父的爵位和产业,成为孟德斯鸠男爵,并成为他伯父的波尔多议会兼法院主席的职务的继任者。若干年后把这个公职转卖给别人。

17世纪末18世纪初,法国封建贵族依仗采邑地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靠近大城市的贵族,在当地手工业和商业蓬勃发展的影响下,也开始插手于工商业,谋求发财致富。孟德斯鸠曾经经营酿造葡萄酒和出口贸易。这些或多或少地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由于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渐渐不满意君主集权的封建统治,开始发表革新的政治见解。孟德斯鸠之所以成为法国启蒙运动先驱者,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原因的。

1708到1714年,孟德斯鸠专门研究法律,常去巴黎居住,目睹“太阳王”路易十四晚年朝政混乱、纪纲不振的衰败现象。年仅五岁的路易十五接位,由母后摄政(1715~1723),也没有减轻法国社会动荡不安的景况。孟德斯鸠把他在巴黎所见所闻的不合理现象逐日记录,积稿10年,整理成《波斯人信札》(1721)。这是一部通过文学形象表达的政论,它揭发和批判法国封建朝廷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种种弊端。作者假托两个波斯贵族人士到法国游历,从局外人的角度观察法国社会。他们发现法国人熟视无睹的许多荒唐腐败的现象,用波斯人口吻,写成冷嘲热讽、嘻笑怒骂的绝妙文章。《波斯人信札》不但思想内容在当时有进步意义,它的清新明快的散文风格,对法国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后半生研究政治革新问题。他博览群书,游历欧洲各地,访察人情风俗和政治法律,历时20年,写成《论法的精神》(1748)。在这部著作中,孟德斯鸠认为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是比较好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可以保障政治清明。他于1734年发表的《罗马盛衰根由考》,原是《论法的精神》中的一卷,是他提前发表的。

《波斯人信札》中译本封面

《论法的精神》早在中国清朝末年即由严复从英文转译成中文,书名《法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有新的中译本《论法的精神》出版。

《波斯人信札》也早有林纾的译本,名为《鱼雁抉微》,连载于1916年的《东方杂志》。林纾的译本只有原书的一小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完整的新译本《波斯人信札》出版。

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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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的一个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4年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承其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爵位和波尔多郡议会(一译法院)议长职位。1726年,他卖掉议长职位,从事学术研究。1728年被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随即游历欧洲各国进行社会考察。在英国居住两年,进行学术活动。1731年回到法国,从事著述活动。1746年,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病逝。他的政治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

基本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是“法的精神”。他认为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不是偶然性和神意,而是一切事物本性所固有的必然联系的规律性。他所说的规律性,是指“从事物性质推演出来的”一些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人民生活方式、宗教、风俗习惯、贸易等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关系之中。孟德斯鸠关于历史过程具有规律性的思想对于人们摆脱神学蒙昧主义统治是有积极意义的。

孟德斯鸠阐述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他认为这些政体都有不同的性质和原则。当全民执掌最高权力时,政权性质是民主的共和政体;若是一部分人掌权,就叫做贵族的共和政体;一个独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谓之君主政体;而完全由一人独断专行,藐视法律的国家制度,就称之为专制政体。他认为,政体原则是推动国家活动的精神力量。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即热爱自由、平等和祖国。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以荣誉来鼓励人民为国家建功立业,靠贵族的忠诚维护政权。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在专制政体下,君主视国家为私产,人民为奴隶,用暴力进行统治。这种政体必然腐败,也必然灭亡,代之而起的应是最合乎人类理性的政体,即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

孟德斯鸠为了给资产阶级争得统治与民主,还提出了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他认为,“自保”即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是一切国家的共同目的,但每一国家又有其特殊目的,在英国就是政治自由,确保公民安全,可做法律允许的事。但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能实现,然而所有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因此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才能防止滥用。他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以根除专制主义,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直接向封建主阶级专政提出了挑战。

孟德斯鸠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的思想贯穿其学说的始终。他认为政治自由不仅要解决资产阶级统治权的问题,还应解决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问题,为此必须采取以法治国的方针。他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理论,强调刑法对于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从人道主义出发,把战争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反对侵略战争,主张世界和平。他认为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反对压迫和奴役,共同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

影响

孟德斯鸠的学说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摆脱神学思想的束缚,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提供了思想武器。他的分权与法治学说,受到了资产阶级的推崇,成为资产阶级宪政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及君主立宪制思想也影响了18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派和激进派,对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与法制产生了影响。

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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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1708年任律师,1716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法院(一译议会)院长。1721年发表《波斯人信札》,对当时法国封建制度和教会的腐朽统治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728年开始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以罗马历史论证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论法的精神》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他的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学说。该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22版。有许多外国译本。在中国,1913年由严复译为汉文出版,译名《法意》。该书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行将到来的时代要求。内容以法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地理环境等方面;虽着眼于法国,也旁及欧洲其他各国以至一些东方国家。全书除一短序外,共分6卷、31章。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和农、猎、牧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自由、宗教、财富和人口,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称为“法的精神”。这种观点是对教会神学的直接否定,而且比他同时代的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和法的发展规律问题。但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是一种“幻想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提出了法的一些基本原理,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各自的法。一般地说,就法支配地球上所有的人民而论,它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就是这种理性在各国情况下的适用。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所适用的法;其中第1条是和平,第2条是寻找食物,第3条是自然的爱慕,第4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人定法是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后所适用的法,其中包括规定各族人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即国际法),规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法以及规定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

三权分立说

在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孟德斯鸠提出并论证了自己关于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说。他认为政体可分三种:共和(其中包括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和专制。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其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握有最高权力,但他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其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治国,其原则是恐怖。他认为,专制政体和法律不相容,“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他极为推崇18世纪初英国的政治制度,认为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他指出在一个国家中,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他还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他根据当时英国的制度,主张立法权由贵族和平民共同拥有;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司法权不由特定的阶级或人员行使。如果这三权中任何两权集中在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由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还提出许多有关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国际法的近代学说,认为国际法的原则是:各国在和平时期应尽量谋求增进彼此的福利;在战争时期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条件下尽量减少破坏。

孟德斯鸠的学说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为美国的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后世资产阶级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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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他于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贵族家庭。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议长。从 1728年起到奥、匈、 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其他情况。1731年回国后专门从事著述。1755年2月10日病逝于巴黎。

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

孟德斯鸠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他在自然神论外衣的掩盖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暴行为,提出了各种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睦相处、互不干扰、互相尊敬的主张。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柢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企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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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拉布雷德城堡一贵族家庭。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16年继承伯父爵位,任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获男爵封号。1721年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以两名波斯游客的通信体裁,讽刺路易十四及1715~1723年摄政时期的法国专制制度,嘲笑上流社会的恶习和荒淫无耻,谴责宗教迫害。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9~1731年在英国期间,研究J.洛克等人的著作,赞赏英国议会制度。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他认为罗马所以兴盛是由于实行共和制,其所以衰败则由于实行专制暴政。1748年他的名作《论法的精神》问世。此书的副标题是:“论法律与各国政府体制、风尚、气候、宗教、商业等等的关系”。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政治著作,而且用自然和社会因素来说明各国历史和不同制度的特点,以彻底否定流行的神学史观。他揭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政治自由,而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有权去做为法律所许可的事。他把政权分为立法、司法、行政 3个部分,并强调彼此的分立和约束:立法权必须操在人民代表手中,行政权则归属世袭君主,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常任法官掌握。这个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后来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贵族和法院的特权,以此约束专制王权。他只希望改革君主制度,并不想彻底消灭它。但他批判封建专制暴政,痛责宗教迷信和奴隶贸易,宣扬人权、政治自由和信仰自由等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发生过影响。1904~1909年,严复将《论法的精神》一书,以《法意》为名译成中文出版。孟德斯鸠于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参考书目
  1. Ròbert Shackleton, Mantesquieu ; a Critical Biogra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1961.
  2. Thomas L. Pangle, Ma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Laws,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Chicago,1973.

生平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国波尔多拉布莱德。

1696年10月16日,母逝。

1700年8月,入读朱伊公学。

1705年8月,入读波尔多法学院。

1708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8月,获法学硕士学位;8月,任职波尔多高等法院律师。

1713年11月15日,父逝,继承“孟德斯鸠男爵”封号。

1714年2月,购得波尔多高等法院推事职位。

1715年4月,与加尔文派新教徒让娜·德·拉尔蒂克结婚。

1716年2月,儿子出生;4月,当选波尔多科学院院士;4月,伯父去世,孟德斯鸠继承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职位。

1717年1月22日,大女儿玛丽出生;9月6日,当选波尔多科学院院长。

1721年5月,出版《波斯人信札》。

1723年7月3日,接到关于解除年龄下限,可正式担任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的通知。

1724年,撰写《论西班牙的财富》。

1725年8月28日,再度当选波尔多科学院院长;12月7日,最后一次在波尔多高等法院上班。

1726年7月7日,出售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职务;12月18日,将家业托付给妻子,动身前往巴黎。

1727年2月23日,次女戴妮丝出生,后成为其私人秘书。

1728年1月15日,当选法兰西学院院士;1月24日,在法兰西学院就职;4月5日,启程前往维也纳、卢森堡、匈牙利、威尼斯、米兰、都灵、热那亚、佛罗伦萨、罗马、那不勒斯、波伦亚、慕尼黑、法兰克福、波恩、汉诺威、阿姆斯特丹、海牙等地;10月31日,从海牙启程前往英国;11月3日,抵达伦敦。

1730年2月26日,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5月,返回波尔多拉布莱德。

1734年,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

1739年4月,第三次当选波尔多科学院院长。

1745年2月,在波尔多向若干好友宣读《论法的精神》部份章节。

1746年,当选柏林科学院院士。

1747年7月,在巴黎宣读《论法的精神》部份章节。

1748年11月,《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出版。

1749年,《论法的精神》遭当局审查。

1750年,《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在日内瓦出版;

1750年8月1日,索尔邦神学院开始审查《论法的精神》;

1750年11月26日,草拟遗嘱。

1751年,《论法的精神》被列为禁书。

1755年2月10日,去世。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