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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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把一部分行政事务划归当地居民自己处理的制度。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区域,通过地方选民选举代议机关并组织地方机关,对该地方实行自主管理,其权限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地方自治出现于封建社会末期,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参与地方政权的要求。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有些国家的地方自治已发展成为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并视为国家实行分权原则的体现。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对地方自治作了具体规定。如1974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整体不可分的共和国,承认并促进地方自治;在属于国家的各种事务中实行最充分的行政上的分权;并且使自己的立法原则和方法适合自治和地方分权的要求。”意大利共和国现有20个大区、95个省和8083个区,大区、省和区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行自治。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93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议会为其议事机关。”第9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其财产、处理事务以及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条例。”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必须保障各乡镇享有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责任处理各种地方共同体一切事务的权利。乡镇协会在它们的法定任务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亦享有自治权。”

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行地方自治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矛盾;特别在地方选举和地方自治机关权能大小等问题上常常发生激烈的争议。这反映地方中小资产阶级同垄断资产阶级的权力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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