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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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弟、姊妹间缔结的婚姻。中国古代称父亲的姊妹(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姊妹,称母亲的兄弟(舅父)姊妹(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姊妹。外为表,内为中,故外兄弟姊妹与内兄弟姊妹又称“中表兄弟姊妹”。后称同姑、舅、姨的子女通婚者,为“中表婚”。广义的中表婚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血缘关系更远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狭义的中表婚仅指三代以内,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法律上通常采取狭义解释。

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农业人口多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缺乏广泛的社交接触,因此中表婚比较流行。近亲结婚由于遗传基因的影响。往往给子女及其后代造成先天性的发育不良或疾病。中外法律关于禁止近亲结婚都有规定。罗马法、寺院法(见教会法)都规定男女双方有一定亲等内不得结婚;中国明律、清律中也有“若取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的规定,后因无法执行而废除。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八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规定,除兄弟姊妹外,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中表婚不在绝对禁止之列。1980年施行的《婚姻法》不仅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还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表婚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