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这里讲的“预审”,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先审查。这里讲的“审批”,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核、审批,是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依照本法规定,这类行政行为不能向相对人收取费用。对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首先由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多次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数额较大,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形。至于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所给予的处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