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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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主旨

本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所进行气象探测的要求以及气象探测信息的报告制度。

释义和理解

一、随着近海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航空、航海、渔业捕捞事业的发展,这些行业对海上和高空气象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要求获得更多反映海洋、高空气象状况的探测资料。而在海上钻井平台设置仪器设备,在船舶、航空器上进行气象探测,是获取海洋、高空气象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不少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在《气象法》中规定有关船舶和航空器上要安装气象仪器,按照国际惯例和统一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及时将气象探测资料报告给指定单位。

二、我国一直重视运用在船舶、航空器上观测所获得的资料为保障海上、空中安全提供气象服务,确定了一批船舶、航空器进行观测提供资料,并将其纳入世界天气监视网的全球观测系统。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还十分薄弱,观测资料缺乏,工作也不够正规,既不能满足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与我国在国际事务、国际气象界的地位也很不适应。因此,通过贯彻实施本条规定,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调配合下,将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在近几年内能有较大发展。

三、本条规定的“航空器”,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根据《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规定,航空器实行国籍制,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的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飞行,是指在我国领空以外的空中飞行,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领空。进行气象探测取得的气象探测资料,也包括在国际航线上获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气象探测资料。“远洋船舶”,是指承担远洋航运任务,超过500吨以上的船舶;远洋航行,是指在公海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管辖的海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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