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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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明确国防教育的目的,旨在引导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这是从人的思想和精神方面,指明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观念是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之本,爱国热情是民族强盛之魂。加强国防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培养和激发公民对祖国的热爱之情。通过国防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站在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认识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为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自觉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这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的教育和军事技能的训练。尤其是建设现代化的国防,要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更需要公民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使公民从思想、精神、知识和技能等各方面都能武装起来,全面适应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这是国防教育的最终落脚点。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状况,集中反映了国防教育的水准,也是评估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国防教育是为建设和巩固国防服务的,这决定了国防教育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是知与行的统一。国家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使其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掌握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最终是为了使公民积极履行国防义务,用实际行动促进国防建设。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所凝聚起的精神力量,才能在平时的国防建设上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在抵御外敌侵略时转化为强大的战斗力。根据《国防法》关于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方面的秘密以及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国家通过国防教育,就是为了使公民自觉地履行国防法规定的上述义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关于国防教育目的的规定,是相对于一般公民的国防教育而言。对于武装力量成员和其他一些特定人员,在其接受国防教育的目的上,国家另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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