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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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这项规定,既确立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又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997年3月14日,我国公布施行的《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国防教育法》重申这项规定,除了表明该法以《国防法》为依据,体现国家立法在全民国防教育上的一致性之外,主要是因为学校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国防教育的规律以及学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全民国防教育必须而且只能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础。首先,学校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集中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主要场所。国家对学校教育的这种定位,一方面,说明公民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首先源自于学校,奠基于学校教育;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旨在通过学校教育保证实现对公民的基本教育,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国防教育,作为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一项以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国防技能、培养国防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理应成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第二,教育学的规律表明,对公民的教育特别是对其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越是从小抓起,越能在其头脑里打下深深的烙印,越能收到长远的教育效果。国防教育的实践也证明,公民只有从小接受国防教育,在青少年时期学习和掌握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长大后才能更好地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三,学校相比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更为优越的教育条件,诸如完善的教学制度、固定的教学时间、配套的教学设施、健全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这些条件为学校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为国家通过学校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这虽然是一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但对国防教育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国防教育时,必须高度重视抓好学校的国防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打牢学校国防教育这个基础,通过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带动家庭的国防教育,通过学校的国防教育带动全社会的国防教育,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本依托,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国防教育的水平。

本条第一款在确立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又明确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素质教育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条第一款把学校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旨在强调,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有责任把国防教育贯穿于学生素质教育的全过程,融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活动,使各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并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首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国防教育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议程。在工作计划中,应当对所属学校的国防教育作出统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确应当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其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所属学校开展共同性的国防教育活动,并针对所属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典型,帮助所属学校及时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督导、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指标,促使所属学校抓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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