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应当与国家确立的初等教育制度相适应,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在国防教育的要求、内容和形式上应当与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有所区别。本着这个原则,本条对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作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这项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国防教育必须纳入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育体系,必须贯穿初等教育的全过程,体现了“国防教育必须从小抓起”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考虑到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初期,对国防教育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尚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小学和初级中学实行初等教育,只设置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基础课程,因此只规定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这是符合小学和初级中学教育实际的。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不是一项软指标,而是一项硬性规定。它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把国防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一项基本任务,切实做到国防教育“进课堂、进课本”,渗透到政治、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等各有关课程的教学中去。通过这种纳入式、渗透式的教育,保证国防教育在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落实,使中小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观念,培育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思想感情。

小学和初级中学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不是随意的。纳入有关课程的国防教育内容应当适应中小学生的接受能力、认知水平和身心发育的特点,符合国防教育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规律和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学校国防教育常规》和《关于在初级中学进行人民防空三防知识教育的通知》的规定,小学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新中国的革命斗争史,了解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重要作用,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意义;熟悉我国和世界上着名的反抗侵略的正义战争,历史上着名的革命家、民族英雄的事迹;了解核武器和常用兵器的基本知识,学习制作简单的兵器模型等。同时,还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简单的队列训练,使学生初步体验站岗、值勤等军事生活。初级中学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学生了解国防、国防教育、战争、和平和国家主权的含义,国防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防法规;了解人民解放军的发展史,学习解放军的优良作风;了解世界人民反抗侵略的斗争史和当前的国际军事形势,认识在和平环境下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熟悉中外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等。同时,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队列训练和射击动作、救护、野外生存以及国防体育项目的训练,学习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防护知识和投掷、攀登、越野等必要的军事技能。

本条第一款在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提出要求后,紧接着从国防教育的形式上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根据这项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开展国防教育中,首先应当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课堂教学作为向学生传授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完成国防教育任务的首要途径和主要方式。与此同时,针对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特点,在课堂之外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如举办少年军校活动、军事夏(冬)令营活动,组织国防教育主题队会,开展国防科普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展览,办国防教育壁报、板报和小广播等等,通过这些有意义的课外活动,使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走出课堂,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得到拓展和加强。

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是采取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的形式,都应当突出生动、直观、趣味性强的特点,注重教育特色,使国防教育活动充满生气和活力,这样才能对中小学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本条第二款是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以及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指导和管理的规定。这项规定是在对少年军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充分论证,以及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表明了国家对少年军校活动在学校国防教育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用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

少年军校是1989年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少先队员中组织开展“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活动后,首先在河南等地创办并迅速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的。少年军校的办学模式主要是依托现有的中、小学校或者单独设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习国防知识、体验军营生活为主要内容,融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于一体,教员主要来自当地驻军,主要利用中小学生的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少年军校已发展到8000多所,每年在少年军校接受国防教育的中、小学生达到6000多万人次。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年军校是培育少先队员“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思想感情,锻炼少年儿童“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立”能力的重要阵地,也是向中小学生教授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培养和增强其国防观念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因此,为了支持和鼓励小学和初级中学借助少年军校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推动中小学国防教育的发展,本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要完整准确地把握这项规定,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法律只是规定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小学和初级中学不管是否具备条件都要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也就是说,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和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第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必须紧扣国防教育这个主题,偏离这个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不受国防教育法的支持和保护。

鉴于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还在不断地发展,这项活动的内容、形式、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需要不断地总结提高、充实完善,本条第二款又进一步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学和初级中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共青团是直接从事培养和教育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团体,宣传、文化等部门以及军事机关也肩负着对青少年进行国防教育的任务,因此,它们都负有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指导和帮助各地的少年军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少年军校的管理机制,规范少年军校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加强少年军校的硬件建设,优化少年军校的社会环境,解决少年军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为了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已在1990年共同成立了“全国少年军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少年军校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少年军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1999年1月,经共青团中央批准,在北京成立了“全国少年军校总校”,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迟浩田同志任名誉校长。该校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为全国各地少年军校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这些措施符合国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必将有力地推动全国少年军校活动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由于小学和初级中学没有配备负责军事训练的专职教员和工作机构,因此,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的形式,协助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聘请校外辅导员的对象,既可以是当地驻军指派的人员,也可以是热爱国防教育、具有一定国防知识的其他人员。学校应当为受聘的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校外辅导员在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中,应当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对学生的国防教育工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