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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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人民的国防人民办。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要建设一个强大和巩固的国防,必须依靠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而全民国防有赖于全民的国防教育,要求国防教育必须植根于全民、全社会。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就是为了动员和督促一切社会组织都能参与国防教育,共同履行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责任。

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动力,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列宁曾深刻指出:“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国防教育与爱国主义密不可分。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弘扬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国防教育开展的越普及、越深入,越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发扬和光大爱国主义精神。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将国防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凝聚起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

从全国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国防教育既是一项保家卫国、增强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思想政治教育,又是一项蕴涵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发进取精髓的传统文化教育,它充分体现了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是发展先进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加强,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国防素质,还可以展现人们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给全民国防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使全民国防教育更好地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二,国防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和1995年公布的教育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对国防教育都有原则的规定。国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规定,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在第七章“国防教育”中规定了国防教育的目的和地位,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保障等;在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中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教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作为国防法和教育法的下位法,依据国防法和教育法的上述原则规定,对国防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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