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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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农机行业协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农机行业协会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机械化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各级政府及农机等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在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行业协会、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机化市场主体,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满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保护外,农机行业协会也需要代表本行业进行维权,维护成员和本行业的利益。农机行业协会不仅在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上发挥作用,也在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法有关依法成立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行业协会的规定是必要的。目前,全国性的协会有: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二、关于农机行业协会成立的宗旨、原则和职能

本条规定的行业协会从主体上分为三类:一是以农业机械生产者为会员组成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二是以农业机械经营者为会员成立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三是农业机械维修者组成的行业协会。

农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入农机行业协会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行业自律,形成自我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成立农机行业协会必须依照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遵守本法和1998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业协会满会等组织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农机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成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保护成员的利益。二是协调与理顺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组织成员参与制定农机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维修服务标准等标准和技术规则指南,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成员的利益纠纷,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进行行业自律。监督成员执行本法和相关法律及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代表成员与政府、消费者进行沟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三是代表本行业提出农机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机产品的贸易纠纷增多,损害我国农机相关行业的利益,由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机构提出采取补救措施的申请,同时还可以组织会员对国外的贸易纠纷案件积极应诉,保护本行业的利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机行业协会,应当诚实信用,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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