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从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规范监督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角度作了规定。
一、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施贯彻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关键在于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这是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的。二是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等的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二、规范监督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基层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这也是第1款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考核的重要用意。立法修改过程中,有的企业反映仍然存在一些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的现象,使得企业不堪其扰。为此,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为了发挥好社会共治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专门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最容易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的实施有赖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也有赖于社会共治和群众监督。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所宣传的“最严格”,不仅仅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课以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也是要严格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要严格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尤其是在立法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之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一方面要考验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的裁量基准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社会监督,避免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滥用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