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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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方面责任的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型的消毒服务机构,其经过大型专业的流水线机械设备高温高压反复清洗,红外线高温杀毒,经过塑封包装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成套的餐饮具,也有消毒服务机构将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过餐饮具进行回收,按照消毒工序进行清洗消毒包装后循环使用。由于其具有省时省力、消毒可靠、能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降低企业成本等优点,受到众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青睐,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餐饮机构由于场所和人员限制,为了节约成本,多是利用餐饮集中消毒单位对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但是,由于国家对这类新兴的服务行业还未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对餐饮具的消毒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操作流程的规定,导致许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参差不齐、消毒方法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管理规定,是按照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和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进行管理的,但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为医疗机构提供消毒服务所提出的要求。为了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2010年《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作为一种新兴服务行业,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集中消毒餐饮具需求量也日益增大,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以及增强其行业自律性也显得十分必要。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一些常委委员也提出,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管理,规范其操作流程。因此,本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一些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明确操作规范,使其更有可操作性。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1.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要求。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所需要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照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各个区域应当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作为消毒服务单位,具备相应的消毒灭菌设施设备是必然的要求,消毒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规范的要求。2.洗涤剂、消毒剂产品的要求。洗涤和消毒剂产品由于属于化学产品,具有一定的毒性,使用不当,很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标准。卫生部2012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14930.2-2012),该标准适用于消毒剂、洗涤和消毒作用的制剂。3.用水的要求。生产用水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餐饮具同食品一样,都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消毒的餐饮具的安全负责,严把出厂关,保证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目前,对于餐饮具,国家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消毒服务单位要按照该标准对本单位消毒的餐饮具逐批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不能出厂。对检验合格的,要随附合格证明文件,并附相关信息。本条规定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这样可以让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使用餐饮具的卫生情况,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可以追本溯源。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如违反本条规定的要求,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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