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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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2.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了解决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多套标准同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食品安全法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2009年食品安全法通过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现行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拟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框架。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工作,并公布了近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四类,涉及上万项安全指标和参数,基本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加工各个主要环节及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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