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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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主旨

本条是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释义和理解

事故调查由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无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权无法确定的,由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调查。

由于水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现场保护难度较大,很多证据转瞬即失,因此对事故调查取证的时效性要求很强。海事调查管理机构要尽可能迅速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为此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为其事故调查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资料,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既包括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也包括对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以保证调查取证的全面、客观、公正。

有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船舶或浮动设施沉没甚至被水流冲走,事故没有“现场”,事故调查人员也就不必再去现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海事管理机构从事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行政调查,不代替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进行的调查,也不能代替人民法院为民事行为而进行的调查,更不能代替刑事调查。

调查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真正反应事故的真实情况。调查应依法进行,调查手段应合法: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调查的内容要全面,包括,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及其他助航仪器记录(包括自动记录仪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查验船舶、浮动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浮动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适任状况。调查要客观公正,调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带有任何的主观倾向,这一点应贯穿于整个调查的全过程;同时,对一些被调查人员的提供的不宜公开的一些内容,如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调查人员和调查机关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为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如所涉及的专业内容超过了调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调查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另外,依法调查还体现在调查的程序方面,执法主体应两人以上,调查时应首先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调查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应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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