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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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担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诉讼法律活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在行政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般来说,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可以代理的事项包括:代为起草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回避;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参与庭审;代为请求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等。就具体案件而言,律师可以代理的事项由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办理诉讼外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有争议但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律师代理无争议法律事务范围很广,如为委托人审查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商务谈判;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提供对策;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为招投标;参与筹备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等。律师代理的有争议但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主要有: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中间人身份主持调解,等等。

律师在受委托权限内提供法律服务,应具备以下特征:

1.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不论为谁代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也不论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都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律师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律师代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律师只有在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其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

3.律师代理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律师在依法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应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律师代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后果——不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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