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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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一并审判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并可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

(1)被害人,包括直接由于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或因治疗、安葬被害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害人确实受到物质损害;二是该物质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凡具备这两个要件的,被害人在诉讼开始后至作出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国家、集体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人为民事被告人,即指本案的刑事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单位。民事原告人及民事被告人都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既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提起,则其管辖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因此,如法院就刑事诉讼作出关于合并审判,或者指定、移送管辖(见民事审判管辖)的裁定时,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

为保障对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物质赔偿,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等现象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53条第3款)。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是如果认为附带的民事诉讼比较复杂,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54条)。

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程序,大致有3类:

(1)苏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物质上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人,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向刑事被告人或对其行为负物质责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合并审理。

(2)在法国,民事赔偿问题既可与刑事诉讼由同一法庭审判,也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案件中提起的,要在刑事案件作出结论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被宣判无罪的,民事原告人仍可就被告人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而且,民事原告人对于被告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不仅限于物质损失,还包括人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3)美国、日本等国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而是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在英国,因犯罪而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者,可以向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或者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上还规定,法庭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判刑时责令犯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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