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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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些文字调整,即将第(四)项的“简称”改为“称”,这样更加规范。税率所要解决的是征多少税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反映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形式。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增值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而且是多档税率。理想的增值税除了设置零税率外,应该实行单一税率,因为单一税率意味着任何商品的销售和进口、任何劳务的提供,都按同一税率征税,这就排除了差别性对待因素,从而不影响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充分发挥。另外,单一税率制也有利于节省征管费用,减少纳税人遵从成本。但是,为了对某些产业予以照顾,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在设计增值税税率时,需要通过减免税或者采用低税率等措施,来促进社会公平。所以,为照顾某些产业或者某些群体,本条采用了多档税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基本税率体现着增值税的税负水平。根据本条的规定,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本条规定的适用低税率和国务院决定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外的所有货物,以及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是一个原则性和兜底规定,只要条例或者国务院没有另外决定适用其他税率的应税货物或者劳务,都适用17%的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按照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税负水平与原税制模式下税负水平在总量上大体持平的原则确定的,自1994年以来,17%的基本税率一直适用至今。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解决增值税转型的问题,所以本条维持了17%的基本税率。

2、增值税低税率为13%。

低税率是对特殊征税对象所适用的优惠性措施,旨在促进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根据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倾斜政策,对特殊行业或者特殊纳税人给予照顾,以促进发展和社会公平。13%低税率较好地体现了国家政策,兼顾了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此次修订条例时维持了13%低税率的设置。根据本条的规定,享受13%低税率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这类货物主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需要量很大,涉及面很广,是基本民生问题,需要给予特殊的考虑和照顾,以促进这些货物的生产,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

第二类是图书、报纸、杂志,这些是人们的精神食粮,也需要特殊的政策予以倾斜支持,以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水平。

第三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在我国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国情下,农业更具有基础性地位,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

第四类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由国务院根据社会政策平衡的需要,个案决定。如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月1日开始,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税率由17%调至13%。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本条例的规定采用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出口货物原则上适用零税率,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国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往往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使这些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对于国家限制或者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根据特定时期的特殊要求,就不宜实行零税率,而应适当征收增值税,以限制出口。所以,本条也授予了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的权力,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出口货物都适用零税率。

4、国务院可以调整本条规定的各档税率。

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具备稳定性,不可轻易修改,这就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会产生矛盾,法律法规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适时作相应调整。但是很多情形下,法律法规无须作全面修改,只需作个别调整,而立法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这时候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授权特定主体可以在不修改法律法规条文本身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内容作出调整,这也是我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通过对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国家需要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对策,所以本条就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在不修改本条例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税率作出调整,包括对本条所明确列举的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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