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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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辩论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就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仲裁活动中的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在辩论中,对每个证据的证明力、对全部证据的综合证明力、对案件事实、对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都可提出自己的看法,反对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是在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全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主张权利并进行质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反映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对争议事实的认识、对自己诉讼请求的主张。当事人最后意见的陈述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意义重大。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都非常重视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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