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总括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本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扣除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就已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等问题,将在第26条释义中详细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