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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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在对原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规范形成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长性企业(不含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为了鼓励创业投资,2007年国家出台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法中沿用了这条政策,同时为了给将来的政策调整留有余地,本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便于有效控制税收减免额度,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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