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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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本条与原外税法第十九条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第一,原外资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分别属于纳税人和税率的规定。本法改为分别在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陈述,使不同类别的规定更为明晰。第二,原外资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人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分别属于课税方法和缴税日期的规定,本法改为在本条和第四十条陈述,使不同类别的规定更为明晰。第三,原外资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O%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本法改为在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作原则规定,具体优惠办法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

本条所称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通俗地说,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扣下来缴人国库,就是源泉扣缴。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企业购买一项技示.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氛得支付特许权之技术引进费,但依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应当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源泉扣缴属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的。

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这些渊源联系的连结标志,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

(一)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

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指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的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所得。对非居民纳税人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来防止国际双重征税。

1.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而对于非居民公司那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所得,则不视为来源于来源国境内的营业所得,来源国无权征税。

2.独立企业原则是指要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国能够从源征税。

3.实际联系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4.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有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二)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间接投资活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国际上一般认为来源国或者居住国均有权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行使征税权。

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一般是采用预提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即支付所得的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预先要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三)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所得的征税

非居民在本国境内没有设立固定基地的,其所得均可从源征税;如非居民在征税国境内设固定基地,则可以将对营业所得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也适用于非居民的这种固定基地。

(四)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1.对非居民的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

对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通常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准。

2.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

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一般以实际发生地或者常设机构为准。

源泉扣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缴。

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简称“预提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实行由支付单位按支付金额扣缴所得税的制度。预提所得税不是一种单独的税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特殊内容。

按照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征税主体均对来源于本管辖区的所得保有征税权。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中国对其行使征税权是中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体现。但在征收所得税时,这些所得在所得来源地难以按照一般损益计算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纳税人在所

得来源地未设立机构,不宜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一般征税方式。为确保国家税收权益的实现,参照国际通常做法,税法对此采取源泉扣缴方式征收所得税,即按收人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扣减费用,但适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到期应支付,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组织相关支付责任已经到期:(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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