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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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表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说的“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待遇。

本条所说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本条所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原则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56条至第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51条至第60条的具体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等的立法要求制定,突出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是大局却影响大局,虽然不是中心却牵动中心。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对于做好新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优抚对象、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

第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6年来,这个《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与优抚工作直接相联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立的指导原则、基本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的已举步维艰,难以有效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为此,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军队,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陆续建立了一系列新的优抚政策法规和优抚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剔除过时的做法,吸收新鲜的经验,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出修改调整意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布。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了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必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完成这一伟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建立有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并不太平,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都对国家安全和小康社会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建立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作后盾。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着力强调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并建立和完善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必将极大地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部队的后顾之忧,激发官兵的习武热情,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必将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凝聚中华民族的强大力量,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同时,广大优抚对象既是为民族解放、国家统一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特殊群体,又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现在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单纯依靠自身的奋斗,很难达到小康生活水平。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加大国家的制度保障和财力支持力度,也必将更好地保障广大优抚对象与全国人民一道,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而享受小康生活。

第三、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优抚工作是政府行为,集中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意志。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政府对优抚对象保障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目前,我国共有优抚对象3900多万。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如今,他们大都已步入老年,处于一生中最困难的时期。这个时候更需要政府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国家尽管连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但由于历史欠账等多种原因,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随着国家医疗、住房、人事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优抚对象原先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相继失灵,致使他们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功能、突出国家的保障责任、建立顺畅的运行机制,如能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去落实,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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