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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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主旨

本条规定了享受抚恤优待的对象范围。

释义和理解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是本条例中新改的称谓,《宪法》中称为“残废军人”,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革命伤残军人”,虽然体现出了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意思,但还不够科学和准确,不能涵盖因病评残的军人,因此,在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改称为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表述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烈士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法定直系亲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法定审核机关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法定直系亲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均是本条例中调整的称谓,原条例所称的“家属”不准确,带有部队特指军人配偶的意思,遗属则能包涵父母、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在内,也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服现役军人的家属。

上述对象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补助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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