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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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主旨

本条规定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的形式和标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复工复职等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及减免税政策。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主要是考虑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尽相同。“其他优待”是指优待金以外的政治优待、实物优待以及社会给予的各种优先、优惠照顾。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均要对其家庭给予优待。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5、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及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本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是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要求复工复职,应当允许。并且将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以及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龄职工相同待遇。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先就业权利,保证其复工复职后,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的职工待遇。

本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是为了保证他们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他们在服役期间所分得或保留的责任田地,由其家庭成员负责耕种。家庭成员无力耕种或耕种有困难的,由乡、村基层组织群众代耕,或雇工耕种,也可临时转包他人经营耕种。在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其退伍回乡时能够及时分配责任田的条件下,也可暂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如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取为军队干部,初级士官选取为中级以上士官,原籍农村则应收回他原有的那一份责任田。

本条所称“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他们原来承包的责任田由其家人耕种,是有收入的。因此,凡按土地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产品订购任务,应该照章缴纳。但考虑到他们在部队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原籍农村按人头摊派的故乡劳务、义务工等属于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的摊派应当予以免除。

本条所称“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根据信息产业部和总参谋部规定,义务兵免费邮递的信件以私人通信内容和非航空、挂号、快件等特殊方式邮递的国内普通信函(或明信片)为限。每件信函重量不能超过20克。超出这些范围的以及其他各类邮件都须按规定贴足邮票交寄。免费邮递信件的待遇只限义务兵本人从部队发信时享受。军队干部、士官、职工,义务兵家庭成员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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